在3℃以內)尚須持續進行低溫試驗時間為16h。然后將試品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溫度
15~35℃,相對濕度45%~75%,氣壓86~106kPa)恢復,其恢復 時間要足以達到溫度穩定,最少不得少于1h。然后對試品進行外觀、電氣和機械操作性能檢查和測量,其合格準則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b.當要考核低壓電器產品耐高溫性能時,應采用GB 2423.2-8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試驗的嚴酷程度用試驗溫度和持續時間來決定。低壓電器的高溫試驗優先選用高溫值為+55℃和+40℃,溫度的允許偏差均為±2℃,在試品溫度達到穩定后尚須持續進行高溫試驗時間為16h,然后將試品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恢復,其恢復時間要足以達到溫度穩定,最少不得少于1h。然后對試品進行外觀、電氣和機械操作性能檢查和測量,其合格準則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8 試驗
8.1 驗證結構要求
8.1.1 絕緣件的著火危險試驗
低壓電器-產品標準應根據實際需要規定絕緣部件進行必要的著火危險試驗。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一般可采用灼熱絲試驗方法(詳見GB 5169.4-85《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燃熱絲試驗方法和導則》)。灼熱絲頂端溫度以及它施加在試品上持續時間應從表23中選取。對于必須承載載流部件和接地部件的絕緣材料(陶瓷除外)灼熱絲頂端的試驗溫度優先推薦960℃考核,對于不承載載流部件和接地部件的絕緣材料(陶瓷除外)一般可按650℃考核。
表23 著火危險試驗灼熱絲法參數

8.1.2 絕緣材料相比漏電起痕指數(CTI)測定
絕緣材料的相比漏電起痕指數(CTI值)是選擇爬電距離所必需的數據。本試驗目的是實地測定絕緣材料的CTI值。CTI值是絕緣材料試樣,在經受50滴氯化銨標準電解夜而沒有發生漏電起痕的最大外施電壓值,用V表示。
關于測定絕緣材料CTI值的標準試驗設備、標準電解液的制備、試驗程序等詳見GB 4207-84《固體絕緣材料在潮濕條件下相比漏電起痕指數和耐漏電起痕指數的測定方法》。
8.1.3 接線端子的機械性能試驗
8.1.3.1 試驗的一種般條件
應在新的和清潔的接線端子上進行試驗,連接到接線端子上去的圓銅導線應符合有關標準。
8.1.3.2 機械強度試驗
試驗應采用最大和最小允許截面的適當型號的導線來進行,導線接上并拆下各5次,對于螺絲型接線端子來說,擰緊力矩應按表24或根據制造廠所規定的擰緊力矩的110%來試驗,本試驗應在2個被試接線端子上分別進行。
表24 驗證螺絲型接線端子機械強度的擰緊力矩

續表24

表24第Ⅰ欄數據適用于擰緊時不能伸出孔來的無頭螺釘,以及不能用寬度比螺釘根部直徑寬的螺絲刀來擰緊的其他螺釘。
表24中第Ⅱ欄數據適用于用螺絲刀來擰緊的螺釘與螺母。
表24中第Ⅲ欄數據適用于用其他更好工具來擰緊的螺釘與螺母。
對于六角螺釘,如果它又可以用螺絲刀來擰緊的話,則第Ⅱ欄與第Ⅲ欄數值不同,試驗要做二次,先按第Ⅲ欄數據進行一次試驗,然后在另一組試樣上按第Ⅱ欄數據用螺絲刀擰緊來進行第二次試驗,如果第Ⅱ欄數據相同,只要做用螺絲刀擰緊的那種試驗就可以了。
每次試驗后將擰緊螺釘(母)松掉,第二次試驗時得用新的導線試驗,試后擰緊裝置不應有影響它進一步使用的損壞或變化。
8.1.3.3 接入最大非預制圓導線的試驗
為了驗證接入規定的最大截面積的非預制圓導線能力,采用標準的模擬導線來試驗。兩種(A型、B型)標準模擬導線的形狀和尺寸如圖5和表25所示。標準模擬導線材料為量規鋼,模擬導線應能貫穿到接線端孔中去。

圖5 A型和B型標準模擬導線
`K表25 接入導線最大截面和相應的標準模擬導線

8.1.4 外殼防護試驗
有關外殼防護等級的試驗見GB 4942.2-85
8.2 驗證性能要求
8.2.1 一般試驗條件
8.2.1.1 一般試驗要求
a.被試電器應符合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
b.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每項試驗或每一個完整順序試驗應該在新的清潔的產品上進行;
c.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試驗電流種類(交流或直流)應該和實際使用情況相同,如果是交流,還應該有同樣的額定頻率和相同相數*
d.有關產品標準應規定被試電器試驗時的試驗參數(例如電流、電壓、功率因數、時間常數、周圍環境參數等等),在制造廠同意的前提下,為了試驗方便,被試電器采用比規定的試驗參數(或方法)更為嚴酷的參數(或方法)應認為同樣是有效的;
*熔斷器較特殊,常用單相試驗代替三相試驗,詳見低壓熔斷器標準JB4011-85。
e.如果標準中只規定了試驗量值,而沒有規定這些量值的允許偏差,則試驗應在比規定值略嚴酷的條件下進行;
f.被試電器的接線和安裝條件應盡可能和通常使用中情況相似,具體的產品標準應對試品試驗時安裝條件作出規定;
g.對于封閉外殼中的電器應完全按它在封閉外殼中的情況安裝,正常運行中關閉的孔,試驗時也應關閉,不供應外殼但預定使用在外殼中的電器應在制造廠規定的最小外殼中進行試驗;
h.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試驗中一般不允許更換零部件或進行維修,但加潤滑劑,調整一下制造廠明文規定的可調部分是允許的;
i.機械開關電器的操作機構應控制造廠規定的參數條件進行操作,有關的產品標準規定這些操作條件或參數;
j.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電器試驗前,允許對它進行空載或負載(小于額定負載)操作幾次。
8.2.1.2 試驗量值及其允許偏差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試驗量值應由制造廠規定。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試驗量值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6規定。
表26 試驗最值的允許偏差

注:①制造廠同意的話,試驗可以比上述規定偏差稍為嚴酷條件下進行試驗。
②已在產品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動作值的上限值和下限值時,則表25的允許偏差就不再適用。
③如果試驗結果實質上不受頻率影響,則在50Hz條件下的試驗結果也可適用于60Hz,反之亦然。
8.2.1.3 恢復電壓
8.2.1.3.1 工頻恢復電壓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對于交流分斷能力試驗,工頻恢復電壓平均值應為額定工作電壓的105%。
注:①這可以要求增加外施電壓但預期接通電流的峰值未經制造廠同意不得超過。
②如制造廠同意,工頻恢復電壓的上限值可以增大。
8.2.1.3.2 瞬態恢復電壓
在正常負載和過載條件下交流分斷能力試驗中瞬態恢復電壓特性參數(f,r)及其允許偏差見8.2.2.4.1。
8.2.2 正常負載和過載條件下的性能試驗
8.2.2.1 動作范圍試驗
8.2.2.1.1 動力操動電器的動作范圍
在產品標準規定的電壓、電流(如果適用的話)和溫度的極限范圍內驗證電器閉合和斷開操作的可靠性,試驗時主電路應不通電。
8.2.2.1.2 繼電器和脫扣器的動作范圍
a.電壓動作的繼電器和脫扣器
電壓動作的繼電器和脫扣器(久電壓或零電壓繼電器或脫扣器,分勵脫扣器)的電壓動作范圍應根據產品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和程序來試驗。
b.電流動作的繼電器和脫扣器
電流動作的繼電器和脫扣器(瞬時脫扣器,定時限過電流脫扣器)的動作范圍應根據產品標準規定的試驗條件和程序來試驗。
8.2.2.2 溫升試驗
8.2.2.2.1 周圍空氣溫度
GB 998-82《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的5.1適用,并且溫升試驗應在周圍空氣溫度為+10℃至+40℃的范圍內進行,試驗時周圍空氣溫度變化應不超過10℃。
8.2.2.2.2 各部分(件)的溫度測量
GB 998-82的5.2.11溫升測量方法和GB 998-82的5.3.1電阻法測量線圈平均溫升方法適用。
8.2.2.2.3 部件的溫升
本標準8.2.2.2.2所測得的種部件溫度和8.2.2.2.1所測得的周圍空氣溫度之差即為部件的溫升。
8.2.2.2.4 主電路溫升
被試電器安裝方式應按GB 998-82的5.2.3規定安裝。試前操作按GB 998-82的5.2.1規定進行。帶外殼的電器和指定用于所規定的外殼中的電器應按GB 998-82的5.2.4規定試驗。當電器可用于多種外殼中時,應在最小外殼中試驗。有關外殼的詳細情況如通風孔 布置,試驗導體尺寸及溫升測試點部位應在試驗報告中寫明。
對于單相交流或直流的溫升試驗,試驗電流應不小于約定發熱電流。對于多相電路的溫升試驗,多相電流平均值應小于約定發熱電流,每相電流與多相電流平均值之差應不大于5%。主電路的溫升試驗應在約定發熱電流Ith和(或)約定封閉發熱電流Ithe條件下進行。
直流電器主電路溫升試驗可以用交流電源來進行,但需經制造廠同意。對于額定頻率為50或60Hz的電器的主電路,允許在電源頻率為45~62Hz范圍內進行試驗。對于更高或更低額定頻率的電器,主電路溫升試驗,頻率允許偏差可以放寬到±20%。
溫升試驗應做滿8h或者乾地到足夠長時間以便使溫升到達穩定值。當溫度變化在1h內不超過1℃時即可認為達到穩定。為了縮短試驗時間,可以在試驗起始階段把試驗電流提高。然后再降低到規定值。
試驗終了,主電路各部分溫升不應該超過7.2.1.2的規定值。
a.試驗電流小于等于400A時,連接導線采用單芯聚氯乙烯(PVC)絕緣銅電纜或絕緣銅導線,其截面尺寸如表27所示。對于多相(極)電 如果相間電磁效應可以忽略不計,則可將各極串聯起來用單相電源進行試驗,連接導線應置于自由空氣中,導線之間間距約等于端子之間的間距。單相或多相電器的溫升試驗。從電器的一個端子至另一端子或者至電源電端或至星點連接處的最短連接導線長度規定如下:
連接導線截面小于等于35mm2時,連接長度為1m。
連接導線截面大于35mm2,連接長度2m。
表27 400A以及下溫升試驗用連接導線截面

b.試驗電流大于400A,但不超過800A時:
如果多極電器相間電磁效應可以忽略的話,則溫升試驗時可以將各極串聯起來用單相電 源進行試驗,電纜或銅排之間間距應約等于端子之間間距,銅排表面應準備以無光黑色漆,每個端子上有多根電纜并聯則應構成一束并使每根電纜之間約有10mm空氣間隙,如果每個端子上有多根銅排并聯,則排與排之間應有銅排厚度的空氣間隙。如果所規定的銅排尺寸不適合于端子的結構尺寸,則可以采用截面積和截面的周長乘積相同或較小的銅排來試驗。
從電器一個到另一個端子或者到試驗電源端的連接導線(體)的最小長度對于單相或多相溫升試驗來說是2m,到星點連接處的最小長度可以減少到1.2m。
表28 大于400A但不超過800A溫升試驗連接導線(體)尺寸

注:表28中的銅排,在做溫升試驗時,通常布置方式是使銅排處于垂直位置。如果制造廠有特殊規定,銅排須布置成水平位置,則必須在試驗報告中寫明。
c.試驗電流大于800A,但不超過3150A時:
連接導體應采用銅排,其尺寸如表29所示,如果多極電器相間電磁效應可以忽略,則可 以將各極串聯起來,用單相電源進行溫升試驗。銅排之間距離級等于端子之間間距,如果每個端子上有多根銅排并聯,則排與排之間應有銅排厚度的空氣間隙,如果所規定的銅排尺寸不適合于端子結構尺寸,則可以采用截面積和截面的周長乘積相同或較小的銅排來試驗。
對于連接銅排的最小長度,從端子到端子或到電源端應是3m,但如果連接導體的電源端溫升比連接導體長度一半處的溫升低,其差值不超過5℃時,則此長度可減長至2m,至星點連接處的最小長度為2m。
表29 大于800A但不超過3150A溫升試驗連接銅排尺寸

注:同表28注。
8.2.2.2.5 控制電路溫升
控制電路溫升應該用規定的電流種類進行試驗,在交流的情況下應該在額定頻率下進行試驗,控制電路的溫升試驗除產品標準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在額定電壓下進行。不間斷工作制的控制電路其溫升試驗應進行足夠長時間以保證溫升到達穩定值。斷續周期工作制的控制電路的溫升試驗應在有關的產品標準中規定。
試驗終了,控制電路不同部位的溫升值應不超過7.2.1.2的要求。
當主電路、控制電路、輔助電路之間發熱相互有顯著影響時,則它們的溫升試驗應同時進行。
8.2.2.2.6 線圈和電磁鐵的溫升
線圈和電磁鐵的溫升試驗應按GB 998-82的5.2.2和5.3規定進行試驗。
斷續周期工作制的電磁鐵和線圈的溫升試驗應在有關產品標準中規定。
試驗終了,其溫升值應不超過7.2.1.2的要求。
8.2.2.2.7 輔助電路溫升
與本標準8.2.2.2.5控制電路溫升的規定相同。
8.2.2.3 介電性能試驗
8.2.2.3.1 沖擊耐壓試驗
a.概述:
沖擊耐壓試驗的電壓波形有如圖4所示,相應于海拔2000m處的沖擊耐壓峰值在表5中給出,如果電氣間隙大于等于表5中相應于非均勻電場(情況A)所規定的電氣間隙值,則不必進行沖擊耐壓試驗,否則需要進行沖擊耐壓試驗。試驗中不應有擊穿或閃絡現象,如果沖擊耐壓試驗是在不同于海拔2000m處進行,則沖擊耐壓的峰值還必須乘以海拔修正系數(見表30)。
表30 沖擊耐壓的海拔修正系數

如果電器指定用在外殼中,則應將電器安裝在可能使用的最小外殼中。如果電器不用于外殼中,則應將電器安裝在金屬板上而且把正常使用中接地的所有金屬部件(包括框架)接至金屬板上。對于不在外殼中使用的電器的絕緣操動手柄和絕緣外殼應包以金屬箔并接至金屬板。
若產品標準要求的話,在沖擊耐壓試驗之前,可將電器置于25±2℃,相對濕度為80%~~90%大氣條件下預處理96h。
b.沖擊耐壓的施加部位:
觸頭在不同位置時主電路(包括連接到主電路的控制電路和輔助電路)和框架之間;
觸頭在不同位置時主電路每極和接至框架的其他各極之間;
正常工作時不接至主電路的控制電路與接至框架的主電路之間;
正常工作時不接至主電路的輔助電路與接至框架的主電路之間;
控制電路和輔助電路之間;
觸頭斷開位置時電器各極進線端子和負載側端子之間(對于不用作隔離功能的電器:其沖擊耐壓值應由產品標準規定或見附錄F)。
c.沖擊耐壓施加的次數與極性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一般沖擊耐壓試驗時,施加正、負極性的沖擊電壓各3次(總計6次),每次間隔至少為1s。
試驗中無閃絡和擊穿(破壞性放電),則認為試驗合格。
8.2.2.3.2 工頻耐壓試驗
當被試低壓電器中裝有諸如電動機、儀表及半導體器件時,在進行工頻耐壓試驗前,有必要的話可將這些部件予以拆除。
電器進行耐壓試驗時的基本條件見GB 998-82的6.1。
施壓部位如下:
8.2.2.3.2.1 主電路
在試驗時,應將通常不接至主電路的控制電路和輔助電路接至框架上。試驗電壓應按以下規定施加1min:
a.在主觸頭閉合時:連接在一起的所有各極的帶電部件與電器的框架之間;每一極和連接至框架上的其他各極之間;
b.在主觸頭斷開時:連接在一起的所有各級的帶電部件與框架之間;連接在一起的同一側接線端與連接在一起的另一側接線端之間。
8.2.2.3.2.2 控制和輔助電路
試驗時,主電路與框架相連。試驗電壓按下述規定施加1min:
a.連接在一起的通常不與主電路連接的控制及輔助電路和電器框架之間;
b.如果需要的話,在正常工作時可能與其他部分絕緣的控制和輔助電路的每一部件與連接在一起的所有其他部件之間。
對試驗電源電壓的波形,頻率和容量要求見GB 998-82的6.3.2。
工頻耐壓試驗按施壓時間分為二種,一種施壓時間為1min(簡稱1min工頻耐壓試驗),另一種施壓時間為1s(簡稱為1s工頻耐壓試驗)。
8.2.2.3.2.3 判定合格的準則
在試驗過程中判定耐壓試驗是否合格,原則上規定為應無絕緣擊穿和閃絡(但無電壓降落的輝光放電可以忽略)。具體檢測是否擊穿和閃絡時可利用電流繼電器來檢測。當泄漏電流大于規定值時,繼電器作,發出信號或使耐壓試驗電源切斷。泄漏電流規定值應由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可從100,50,25,10,5mA等量值中選擇。
8.2.2.3.3 絕緣電阻測試方法
絕緣電阻測量儀表應按GB 998-82的6.2.2規定選擇。
絕緣電阻的測量部位由產品標準規定。
8.2.2.4 額定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
a.進行額定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時,應滿足8.2.1.1一般試驗要求;
b.當產品標準規定四極電器可按三極電器試驗時,中性極或不用極應接至框架(底架);當四極電器不按三級電器試驗時,則試驗方法由產品標準另行規定。
c.操作次數,通電時間與斷電時間、周圍空氣溫度等參數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d.在正常負載和過載條件下,分斷能力試驗中的瞬態恢復電壓特性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e.試驗期間和試后有關判斷合格的準則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8.2.2.4.1 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
單極、兩極、三極電器額定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圖見GB 998-82中的圖3、圖4和圖5,或本標準附錄B,圖B1~B3。
對于帶中性極的電器,附錄B圖B1可以適用,但被試電器負載側中性點與應接至電源中性點(或人工中性點)。
對試驗電源窗口量的要求: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在試驗電流流過主電路時,被試電器在靠近電源測的端子上的電壓應不小于100%Ue,空載時端子上的電壓應不大于115%Ue。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為了滿足上述要求,將導致電源短路容量大于37MVA,則本標準允許在37MVA條件下進行試驗,此時試驗仍應視為有效,但在試驗報告中必須注明試驗電源的短路容量。
注:37MVA相當于1.1 3 380V 50KA短路容量。
整個試驗電路由電源,被試電器和負載阻抗三大部分組成。
負載阻抗由電阻和空芯電抗串聯而成。如果對瞬態恢復電壓特性有規定,則應在已串聯的負載阻抗R2、L2上再并聯電阻Rp和電容Cp(見GB 998-82附錄F圖F1)。
如果在對瞬態浪涌電流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例如對于使用類別AC-5b,AC-6和DC-6等,也可以采用不同于電阻、空芯電感的其他能產生浪涌電流的負載電路,這種特殊負載電路應由有關的產品標準規定。
負載應是可調的,以便在規定的電壓下,可以滿足產品標準中規定的電流,功率因數或時間常數,工頻恢復電壓、瞬態恢復電壓的振蕩頻率f和過振蕩系數γ的要求(見G了998-82,附錄F圖F2):


式中:γ--過振蕩系數;
U1--瞬態恢復電壓最高峰值;
U2--外施電壓工頻分量在電流過零點時的瞬時值;
f--振蕩頻率,kHz;
Ic--分斷電流,A;
Ue--額定工作電壓,V。
在調整f、r參數時,應把被試電器靠近負載側的端子和可調負載電路的端子盡可能靠近,以便使連接導線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否則的話,在調整f、r參數時應把這些連接導線一并考慮進去。調整f、r時應在整個試驗電路固定下來的情況下進行,特別是接地點位置不應變動,詳見GB 998-82附錄F及圖F3。
試驗電路應有一點直接接地,也只允許一點直接接地。接地點位置以及實際采用的試驗電路圖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
飛弧故障電流檢測方法見GB 998-82的7.3.9。應將正常運行中的所有接地部件(包括外殼、屏蔽)在試驗時與地脫開,并接至電源中性點或接至人工中性點。在飛弧故障電流檢測回路中故障電流限制在何值,采用何種規格的飛弧故障檢測熔絲(或熔斷器)應由產品標準規定。一般在中小電器的試驗中預期故障電流限制在100A,飛弧故障檢測熔絲用直徑ψ0.11mm長50mm的銅絲;在較大電器的試驗中預期中預期故障電流限制在1500A,飛弧故障檢測熔絲用長50mm截面為0.5mm2的銅絲(或采用一個額定電流30A或32A的gI型熔斷器)。關于飛弧故障電流檢測電路的細節應在試驗報告中寫明。
熔斷器的分斷能力試驗電路比較特殊,通常采用單相試驗電路,但單相試驗的結果足以應用于三相電路中去。有關熔斷器的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在低壓熔斷器標準中給出。
關于輔助觸頭(元件)的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在本標準8.2.4中給出。
8.2.2.4.2 電器在通斷能力試驗中所產生的過電壓
電器在通斷能力試驗中所測得的過電壓峰值應不超過該電器所規定的安裝類別中最低的沖擊耐受電壓峰值。
用于保護半導體器件的快速熔斷器或直流快速斷路器或其他的限流電器的分斷過電壓還應進一步限制到更低的數值,具體的過電壓允許值應在有關產品標準中規定清楚。
應該采用靈敏度和頻率響應特性足夠好的儀器來測量過電壓。
8.2.2.5 耐受過載電流能力試驗
對于某些種類的電器以及某些應用來說,例如用于起動電動機電路的電器還要進行在規定的時間內耐受過載電流能力的試驗。有關產品標準應規定相應的試驗量值、試驗程序和判斷合格的準則。
8.2.2.6 操作性能試驗
電器的操作性能試驗是驗證電器在規定的試驗條件和操作次數下能可靠接通和分斷主電路電流而不失誤。
試驗條件應在有關產品標準中規定清楚,它包括如下一些試驗:
a.機械操作性能試驗:此時主電路不通電流,控制電路分別通以控制電壓的上限值和下限值(或通以規定的操作氣壓上限值和下限值)進行閉合和斷開操作試驗;
b.電氣操作性能試驗:此時主電路根據不同的使用類別調整好參數(電壓、電流、功率因數或時間常數),被試電器應按照產品標準規定的操作次數可靠地接通與分斷規定的電流;
c.機械和電氣操作性能試驗:此時將以上a、b兩項試驗結合在一起進行,具體的試驗參 數和試驗條件在有關的產品標準中規定。
8.2.2.7 壽命(耐久性)試驗
非維修型電器的壽命試驗用來驗證電器在未經修理和未更換零部件的情況下所能完成的操作循環數。根據制造廠說明書中所規定的正常維護清理是允許的。
這里所指壽命是指電器在未經修理和未更換零部件情況下所能完成的操作循環次數的“數學期望值”,因此驗證壽命次數應該參照在大量生產條件下能使用統計分析方法對制造廠的試驗結果作出統計分析。
產品標準應選擇確定抽樣方案:
a.計數抽樣方案
a.1 確定抽樣方案類型:
例如單8,雙3或其他抽樣方案。
(所庫“單8方案”是指一次抽樣8個的簡稱,所謂“雙3方案”是第一次抽樣3個,第二次抽樣3個的簡稱。)
a.2 規定可接受的合格質量水平(AQL=6.5%或10%)。
a.3 規定合格的判定數(AC或AC1、AC2)
規定不合格的判定數(Re或Re1、Re2)
b.計量抽樣方案(記錄壽命試驗每種失效的操作循環次數并計算有關累計失效的百分率)。
b.1 確定分布類型。
b.2 確定估計值。
b.2 確定置信區間。
8.2.2.7.1 機械壽命試驗
被試電器應按產品標準或制造廠說明書規定安裝,試驗時主電路應不通以電流,如果在正常運行中規定要加潤滑劑,則試驗前也可以加潤滑劑。
通常控制電路應施加額定電壓,并盡可能在額定頻率下試驗,氣動操作電器應在額定氣壓下操作,人力操作電器應盡可能按正常運行中的條件操作。
機械壽命試驗的操作頻率應根據5.3.4.3表3操作頻率分級由產品標準選擇規定之。機械壽命的操作循環次數應不小于產品標準中所規定的機械壽命次數。
試驗中允許按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中所規定的維護內容作正常的維護,但不得更換零部件(更換觸頭除外;產品標準另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對于帶有斷開繼電器或斷開脫扣器的電器,產品標準中還必須規定由斷開繼電器或斷開脫扣器進行斷開操作的次數。
機械壽命試驗后的合格準則(包括試后是否要進行溫升試驗,驗證動作范圍等)應在各產品標準中規定清楚。
8.2.2.7.2 電壽命試驗
a.電器主電路觸頭電壽命試驗
被試電器應按產品標準或制造廠產品說明書規定安裝,試驗條件應與機械壽命基本相同,但操作頻率允許另行選擇規定。主觸頭電壽命試驗參數以及試驗電路特性由產品標準或產品技術文件具體規定。試驗過程中以及試后的合格準則(試后是否要進行溫升試驗,工頻耐壓試驗等)也應由各產品標準規定。
b.輔助觸頭電壽命試驗
輔助觸頭電壽命試驗具體規定見8.2.4。
8.2.3 短路條件下性能試驗
本條款規定接通承載和分斷短路電流能力試驗的通用試驗條件,而附加要求諸如試驗過程、步驟、操作和順序,試驗期間和試后電器狀況以及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協調配合的特殊形式,則應在有關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中給出。
8.2.3.1 短路試驗的一般條件
8.2.3.1.1 短路試驗的一般要求
GB 998-82的8.2.1被試電器的基本條件中的8.2.1.1適應。電器在短路條件下試驗時所產生的氣弧或噴出的熾熱游離氣體應不超出產品標準或制造廠在技術文件中所規定的安全邊界,安全邊界通常由以下幾種情況構成:
a.如果電器安裝在金屬外殼中,則此金屬外殼就可以構成此安全邊界。
b.如果電器安裝在一絕緣外殼中,則此絕緣外殼的外表面上覆蓋一層金屬箔,則此金屬箔可構成安全邊界。
c.如果電器并無外殼,則可按照制造廠規定的飛弧距離作成一個金屬網來構成此安全邊界。
在所有的情況下,上述安全邊界應直接接至電源中性點或人工中心點。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人工中性線上允許通過至少為100A(或1500A)預期故障電流。
為了檢查有害的噴弧是否超出安全邊界,試驗時將醫藥棉花放在所在的安全邊界處的洞口、手柄、凸緣、外殼的接縫上。
8.2.3.1.2 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
GB 998-82中8.2.2.1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圖(圖7三相交流三極電器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圖,圖8單相交流或直流兩極電器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圖,圖9單相交流或直流單極電器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圖)或本標準附錄C中圖C1~C3適用。
電源S通過電阻R和空芯電抗L供電給被試電器。
在所有的情況下電源應有足夠大的短路容量以便對電器的額定短路參數(額定短路接通能力,額定短路分斷能力等)進行驗證試驗。
應按GB 998-82中8.2.2.2規定,短路試驗用的空芯電抗器需并聯分流電阻,其分流電流約為電抗器電流的0.6%。
短路試驗電器接地點的規定應按GB 998-82中8.2.2.3,但接地點位置和接地方式須在試驗報告中載明。
在電器接線端上沒有明確標志進線端(電源端)和出線端(負載端)的情況下,試驗應從嚴考核,如果對哪一側進線(或出線)的嚴酷性不清楚或有懷疑的話,應進行兩組方案的試驗,兩組試驗的進出線接法應正好相反,每組試驗可以在新的電器上進行或者經過維修后再進行另一組試驗。
對于電器在斷開位置時動觸頭保持與某一側接線端相連接的情況下,除非接線端上清楚地標志著電源端和負載端,否則應將電源進線端與負載側出線端互相交換后重新進行短路試驗。
當試驗電流小于額定短路電流值時,可以接入附加阻抗,但此附加阻抗應接在被試電器的負載側與短路點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實際的試驗電路圖應在試驗報告中給出。
正常運行中電器的所有接地部件(包括外殼、屏蔽等)應該和接地點脫開。并經過限流電阻和檢測飛弧故障電流的熔絲(或熔斷器)接至電源中性點或人工中性點。限流電阻將此電路中的故障電流限制在1500A左右,并串接一個預期短路電流為1500A熔斷電流為1500A熔斷時間不大于0.01s的熔絲(或熔斷器),此熔絲可用長50mm截面0.5mm2銅導線或用額定電流約為30A或32A的gI型熔斷器(對于小電器,如果產品標準明確規定,則可將上述故障電流限制到更小值,例如限制在100A,此時飛弧故障電流檢測熔絲應該采用直徑ψ0.1mm,長50mm的銅導線擔任)。在任何情況下,飛弧故障電流檢測電路的細節必須在試驗報告中載明。
電流測量裝置O1串聯接入被試電器的每一極中,電壓測量裝置O2接在被試電器電源側的進線端之間,另一個電壓測量裝置O3接在每一極的進線端與出線端之間。
電壓測量電路的電阻值要求,GB 998-82中8.2.3.2的規定(10kΩ/100V)適用。
當四極電器短路試驗可按三級電器試驗時,中性極或不用極應接至框架,如果四極相同,則在任意相鄰三極上進行試驗就可以了。當四極電器不按三極電器試驗時,則應由產品標準另行規定。
8.2.3.1.3 試驗量值
8.2.3.1.3.1 工頻恢復電壓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對于短路分斷能力試驗以及和短路保護電器配合協調試驗,工頻恢復電壓的平均值應為額定工作電壓Ue的105%(若制造廠同意或產品標準另有規定,則工頻恢復電壓平均值可以超過105%Ue)。
8.2.3.1.3.2 預期電流
預期電流應不小于所規定的額定短路接通和分斷能力,額定限制短路電流,額定熔斷短路電流和短路保護電器協調配合時的試驗電流。
8.2.3.1.3.3 短路試驗電路的功率因數
短路試驗電路的功率因數可按GB 998-82附錄H的方法決定。
多相電路的功率因數應取各相功率因數的平均值,不同相的功率因數最大值或最小值與平均值之差應不超過平均值的25%。
功率因數與接通電流峰值系數n和分斷電流有效值的關系如表31所示。
峰值系數n是指短路電流的第一半波最大峰值與其周期分量有效值之比。
熔斷器的分斷能力試驗中功率因數和分斷電流有效值的關系值在熔斷器標準中另行規定。
表31 額定分斷短路電流和功率因數和峰值系數n的關系

8.2.3.1.3.4 短路試驗電路的時間常數。
直流時間常數可按GB 998-82附錄H中方法決定。
8.2.3.1.3.5 短路試驗量值的允許偏差
有關短路試量值及允許偏差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產品標準應根據表32所給出的允許偏差范圍選擇規定短路試驗量值的允許偏差范圍。如記錄在試驗報告中的試驗量值的偏差不超出產品標準規定的范圍,則認為試驗有效。
熔斷器的試驗量值及允許偏差有一定特殊性應由產品標準另行規定。
表32 短路試驗量值的允許偏差

注:如制造廠同意,可以在比規定稍嚴的條件下進行試驗,如試驗通過則認為是有效的。
8.2.3.1.3.6 試驗電路參數的調整。
GB 998-82中8.2.3.1試驗參數的調整適用。
8.2.3.1.3.7 示波圖說明
a.外施電壓和工頻恢復電壓的確定
外施電壓和工頻恢復電壓根據被試電器的通斷能力試驗示波圖確定,具體方法見附錄圖D1。
取電弧熄滅后第1個完整半波和隨后相繼5個半波的6個峰值之平均值為每相的工頻恢復電壓值;三相工頻恢復電壓的平均值與每相工頻恢復電壓平均值之差應不超過三相平均值的10%;任何一相上六個完整半波的峰值所對應的有效值均不應小于額定工作電壓值。
注:由于被試電器的弧隙絕緣電阻短時間內變化和(或)測量電路電阻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三相工頻恢復電壓平均值與每相工頻恢復電壓平均值之差會有可能超過三相平均值的10%,這時仍應認為試驗是有效的;
b.預期分斷電流的確定
預期分斷電流的確定見GB 998-82中8.2.3.3.b。
c.預期接通電流峰值的確定
預期接通電流峰值的確定見GB 998-82中8.2.3.3.c。
8.2.3.1.4 試驗步驟
將拍攝電流整定波的臨時連接線拆除,接入被試電器,試驗順序應根據有關產品標準規定,被試電器分斷后恢復電壓應維持一定時間,對于開關電器來說至少維持θ.1s,對熔斷器來說維持時間更長,具體數值由熔斷器標準規定。
8.2.3.1.5 試驗過程中被試電器應有的性能
在試驗過程中被試電器應有的性能由產品標準規定,特別在試驗過程中不得有危及操作者安全或引起著火或損壞鄰近設備的現象;極間不允許有持續燃弧;極間或極與框架之間不應有閃絡;飛弧故障電流檢測電路中的熔絲不應熔斷;被試電器在分斷過程中所產生的過電壓應不超過規定值。
8.2.3.1.6 試后電器應有的狀態。
試后電器應有的狀態;試后應再做哪些試驗項目;判斷合格的準則等由產品標準規定。
8.2.3.2 短路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
驗證額定短路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的步驟應在有關的產品標準中給出。
8.2.3.3 承載額定短時耐受電流能力試驗
試驗應在電器處于閉合的狀態下進行。試驗電壓可以在任意方便的數值下進行,試驗開始時被試電器應為冷態,試驗應在規定的電流種類及額定短時耐受電流值進行。
對于交流和直流有相同額定值的電器來說,做了交流試驗,直流試驗就可以免試。
8.2.3.3.1 交流短時耐受電流能力試驗
耐受電流的持續時間t1應按規定時間,從示波圖上確定的電流有效值,三極中至少有一極上的電流有效值應大于規定值Icw。第一個周波中最高峰值電流應不小于額定短時電流有效值的n倍,n為峰值系數,如表31所示,如試驗設備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則允許用以下替代辦法,即實際試驗的∫
0t1i2dt積分值不小于標準規定的I2cw·t1,而:
a.適當降低試驗電流值和增加通電時間,但最大峰值電流仍應符合要求。
b.為了獲得所需峰值電流,可適當增加試驗電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并縮短通電時間。
8.2.3.3.2 直流短時耐受電流能力試驗
耐受電流的持續時間t1應按規定時間,從示波圖上確定的直流電流平均值應大于規定值Icw。
如試驗設備不能滿足上述要求,也允許適當降低電流值,適當增加通電時間。∫t01i1dt應不小于規定值I2cw·t1,電流的最大值也應不小于規定值。
如試驗站沒有直流試驗能力,而制造廠與用戶都同意的話,則可以用交流電源來代替直流電源進行短時耐受電流能力試驗。但應注意使最大峰值電流不大于規定值,∫t01i2dt不小于規定值 I2cw·t1。
短時耐受電流試驗的合格準則為不允許發生觸頭熔焊、觸頭彈開或機械部件和絕緣件變形、位移和損傷。具體判別合格的細則由產品標準規定。
8.2.3.4 和短路保護電器(SCPD)的配合協調試驗
8.2.3.4.1 額定限制短路電流試驗。
(驗證額定限制短路電流的試驗正在考慮中)。
8.2.3.4.2 額定熔斷短路電流試驗。
第一種試驗應在被試電器處于增長合位置下進行,試前被試電器應和熔斷器串聯,熔斷器的額定電流和額定短路分斷能力應選擇恰當,除非熔斷器是被試開關電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應將熔斷器串接在被試電器的電源進線側,預期短路電流應等于額定熔斷短路電流。
當被試電器是一個能接通短路電流的開關或隔離開關時,還應進行第二種試驗。
第二種試驗前,被試驗電器應處于打開位置,并換上新熔斷體,然后被試電器接通規定的預期短路電流,短路電流被熔斷器分斷后,恢復電壓至少維持0.1s。
有關熔斷器型號,參數等詳細數據應在試驗報告中載明。
被試電器是否需要進行第二種試驗,以及試驗次數、參數和合格準則等均應在產品標準或產品技術文件中規定。
8.2.3.4.3 其他類型的配合協調試驗。
其他類型的保護配合試驗在有關的產品標準中規定。
8.2.4 輔助觸頭試驗
8.2.4.1 輔助觸頭的通斷能力試驗
必須注意到相鄰輔助觸頭在電氣上分開或不分開,不同的使用類別在試驗電路上有區別,因此首先要正確選取試驗電路,試驗參數按表19和表20要求。
在電氣上不分開的相鄰輔助觸頭的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如圖6、圖7所示。圖6只適用于AC-11,DC-11,使用類別,圖7只適用于AC-12~15,DC-12~14使用類別。
在電氣上分開的相鄰輔助觸頭的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如圖8、圖9所示。圖8只適用于AC-11,DC-11使用類別,圖9只適用于AC-12~15,DC-12~14使用類別。

圖6 使用類別為AC-11,DC-11電氣上不分開的相鄰輔助觸頭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
S2-被試觸頭;S1或S3-相鄰觸頭,L-可調電抗;R-可調電阻;R0-限流電阻;F-飛弧故障電流檢測熔絲(φ0.1mm。長50mm銅絲);K-安全邊界或金屬外殼

圖7 使用類別為AC-12~15,DC-12~14電氣上不分開的相鄰輔助觸頭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S1、S2-被試觸頭;S3、S4-其它觸頭;Z-由電阻、電抗構成的可調負載阻抗;R0-限流電阻;F-飛弧故障電流檢測熔絲(φ0.1mm,長50mm銅絲);K-安全邊界或金屬外殼

圖8 使用類別為AC-11,DC-11電氣上分開的相鄰輔助觸頭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φ點-一半操作次數接至電源Ⅰ端,另一半操作次數接至Ⅱ端;S1、S2-被試觸頭;L-可調電抗;R-可調電阻;R0-限流電阻;F-飛弧故障電流檢測熔絲(φ0.1mm,長50mm銅絲);F′-保護熔絲;K-安全邊界或金屬外殼

圖9 使用類別為AC-12~15,DC-12~14電氣上分開的相鄰輔助觸頭的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S1、S2-被試觸頭;S3、S4-其它觸頭;Z-由電阻、電抗構成的可調負載阻抗;R0-限流電阻;F-飛弧故障電流檢測熔絲(φ0.1mm,長50mm銅絲);F-保護熔絲;K-安全邊界或金屬外殼
對于AC-11非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應采用空芯電抗器與電阻器串聯,且負載阻抗應置于被試觸頭元件的負載側,電源內阻抗應不大于總阻抗的10%。
對于DC-11非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應采用鐵芯電抗器與電阻器串聯以保證所規定的T0.95值。
對于AC-11和DC-11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與電壽命試驗相同,見8.2.4.2輔助觸頭電壽命。
對于AC-12~15,DC-12~14非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其參數按表20節。交流試驗用空芯電抗器和電阻器串聯以獲得規定的功率因數并且允許在總的串聯負載上并聯分流電阻,分流電流為流過電抗器電流的3%,直流試驗用鐵芯電抗器與電阻串聯以保證所規定的T0.95值。
對于AC-12~15,DC-12~14正常使用條件下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其參數應按表19調節。操作次數6050次應按以下規定操作:頭50次應在U/Ue=1.1條件下進行,負載參數仍在相同條件下調節。以后6000次操作按表19規定參數試驗,最初1000次操作應按每秒一次進行(除開頭12次應盡快進行外)余下的5000次按每分鐘6次進行,每次操作時觸頭應接通至少50ms,負載阻抗應放在被試觸頭的負載側。對試驗電源容量的要求是當試驗電流流過電路時被試觸頭電源側的端電壓應不小于Ue,對于相鄰的電氣上不分開的觸頭元件可使用圖7試驗電路,對于具有相鄰的電氣上分開的觸頭元件可使用圖9試驗電路,二個相鄰的電氣上分開的觸頭元件應同時進行試驗。對于交流試驗允許總的負載阻抗上并聯一分流電阻,分流電流為流過電抗器電流的3%,交流試驗用空芯電抗器,直流試驗用鐵芯電抗器。
8.2.4.2 輔助觸頭的電壽命試驗
輔助觸頭電壽命試驗參數與表19正常使用條件下通斷能力試驗參數相同,試驗電路同圖6~圖9。應根據不同使用類別和相鄰觸頭在電氣上是否分開選擇相應的試驗電路。
對于AC-11、AC-15、AC-14等使用類別在進行電壽命試驗時,當輔助觸頭接通過程中彈跳時間小于3ms時,負載阻抗可以用簡化的阻抗電路圖(見圖10b)來代替原來較復雜的阻抗電路圖(見圖10a)。
圖10a中,電阻R1和電感L1用來調節接通電流kIe和接通功率因數cosφ1,電阻R2和電感L2用來調節分斷電流Ie和分斷功率因數cosφ2,分流電阻Rs(對交流試驗來說分流3%試驗電流)用來模擬實際使用中的渦流作用。

圖10 AC-11,AC-15,AC-14電壽命試驗的負載電路圖
對于DC-11由于采用鐵芯電抗器,電壽命試驗中不再并聯分流電阻。
對于DC-13由于本標準也規定采用鐵芯電抗器,所以電壽命試驗中不再并聯分流電阻。
8.2.4.3 輔助觸頭的額定限制(或熔斷)短路電流試驗
試驗要求見7.2.11.4規定,試驗前被試觸頭元件應處于閉合位置,由另一串聯開關電器任意接通電流三次,其間隔時間不小于3min,試驗角負載電抗器應為空芯電抗器。試后不應發生妨礙輔助觸頭進一步使用的損壞,并在第三次試驗后應通過2Ui工頻耐壓試驗1min。
8.2.5 交流電子電器抗電磁干擾試驗
為了驗證表21要求,G了998-82中第12章抗擾度試驗方法適用。
8.2.6 濕熱試驗
為了驗證7.2.13耐濕熱性能,GB 2423.3和GB 2423.4兩種濕熱試驗方法適用。
8.2.7 低溫和(或)高濕試驗
為了驗證7.2.14耐低溫和(或)高溫性能,GB2423.1或GB 2423.2兩種試驗方法適用。
9 檢驗規則
9.1 檢查和試驗分類
低壓電器產品的檢查和試驗主要分以下幾種:
a.型式試驗;
b.定期試驗;
c.出廠試驗;
c.1 常規試驗;
c.2 出廠抽樣試驗。
d.特殊試驗;
e.驗收試驗
此外從試驗性質來劃分,尚有:
f.抽樣試驗;
g.順序試驗。
9.2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用以驗證給定型式的電器的設計和性能是否符合基本標準以及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型式試驗是新產品研制單位或新試制投產的單位所必須進行的試驗。除非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另有規定,通常型式試驗只需進行一次。另外,當產品設計上的更改或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結構的更改可能影響其工作性能時,則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項目有:
a.絕緣件的著火危險試驗;
b.絕緣材料的相比漏電起痕指數(CTI)的測定試驗;
c.接線端子的機械性能試驗;
d.外殼防護等級的驗證試驗;
e.動作范圍的驗證試驗;
f.溫升試驗和(或)功率損耗試驗;
g.絕緣介電性能試驗;
h.額定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
i.過載電流試驗;
j.操作性能試驗;
k.機械壽命試驗;
l.電壽命試驗;
m.短路接通和分斷能力試驗;
n.額定短時耐受電流試驗;
o.額定限制短路電流試驗;
p.額定熔斷短路電流試驗;
q.和短路保護電器(SCPD)的配合協調試驗;
r.抗電磁干擾試驗;
s.濕熱試驗;
t.低溫和(或)高溫試驗;
u.其他(運輸、貯存等)試驗。
上述列舉的型式試驗各單項試驗項目并非是詳盡無遺的,而且也不是所有項目都必須進行的。具體的低壓電器產品究竟應進行哪些型式試驗項目,型式試驗究竟是采取單項并聯進行試驗還是采取分組順序試驗以及每項試驗(或每組順序試驗)的試品數量應在有關的產品標準中規定清楚。建議用簡單明了的表達方式,例如用列表法或方塊圖(流程圖)法等來表示。
9.3 定期試驗
當產品型式試驗合格后,并進入穩定生產階段,為檢查產品的質量進行定期抽查試驗,簡稱定期試驗,定期試驗是指穩定投產的產品每隔一定年限(1至5年)應進行的試驗,定期試驗的試驗項目(或試驗順序)可以從型式試驗項目(或順序)中選擇,適當合理地精減試驗項目和簡化試驗方法是允許的,但定期試驗的項目、試驗順序、試驗方法,試品數量(可以只做有代表性的規格)應在有關產品標準中規定清楚。
通常對于生產批量大,試驗周期短,耗資少的產品及試驗項目來說,每隔1~3年試驗一次,對于生產批量小,試驗周期長。耗資大的產品及試驗項目來說,每隔4~5年試驗一次,具體的年限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清楚。
除非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另有規定,建議首先在額定電流為40A及以下的大批量生產的接觸器、接觸器式繼電器等小型電器的壽命試驗中推行“雙3制”抽樣試驗方案。
9.4 常規試驗
常規試驗是出廠試驗中的一種,常規試驗的項目(或順序)應在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中規定清楚。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通常對于開關電器來說,常規試驗的項目有:
a.操作(動作)試驗;
b.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整定值校正試驗,(如果適用的話);
c.施壓時間為1s的工頻耐壓試驗。
9.5 出廠抽樣試驗
出廠抽樣試驗項目是指產品正式出廠前,制造廠所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抽樣試驗項目,具體產品的出廠抽樣檢查和試驗的項目及抽樣方案,應在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中規定清楚。
9.6 特殊試驗
根據用戶與制造廠之間協議所規定的除型式試驗,定期試驗和常規試驗,出廠抽樣試驗之外的一些試驗。
9.7 抽樣試驗及其抽檢方案
抽樣試驗不是逐個檢驗產品總體中所有單位產品,而是只抽取其中一部分產品(被抽取檢驗的這部分單位產品叫“樣本”)進行檢驗,抽樣試驗的目的是通過檢驗一個或幾個樣本而對產品總體的質量作出估價。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抽檢方案應引用GB 2828-81《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和GB2829-81《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9.8 復試規則
9.8.1 型式試驗的復試規則
在型式試驗中涉及安全,重大性能指標的試驗項目是不允許不合格的,如有不合格必須找出原因,重新改進并經試驗合格方為有效。
在型式試驗中不構成威脅安全或嚴重降低性能指標的缺陷,只要制造廠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說明該缺陷并不是設計上的固有缺陷,而是由于個別試品的缺陷所致,則允許復試,復試合格仍認為型式試驗合格。
哪些型式試驗項目不允許復試,哪些型式試驗項目允許復試,復試試品數量及合格準則等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清楚。
9.8.2 定期試驗的復試規則
用作定期試驗的低壓電器產品,必須從出廠檢驗合格的成批生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每個試驗項目(或試驗順序)應不少于2(或3)臺(或組),試驗程序在產品標準中規定。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所有規定的試驗項目都能合格和所有被試試品都合格,才能認為該低壓電器產品的定期試驗合格,若在試驗中僅遇1臺1項不合格,則允許對該項目按原抽樣數量加倍(或按原抽樣數量)復試,若加倍復試(或復試)中全部合格則仍可認為定期試驗合格,如再出現1臺1項不合格(即總的出現2個及以上臺項不合格)則認為定期試驗不合格。
9.8.3 常規試驗復試規則
對于常規試驗項目必須在每臺產品上逐一進行,常規試驗不合格的產品必須逐臺退修,直到完全合格為止,若無法修復,應予報廢。
9.8.4 出廠抽樣試驗復試規則
除非產品標準或技術文件另有規定,出廠抽樣試驗復試規則應根據GB 2828和GB 2829結合產品具體情況在技術文件中作出規定。
10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10.1 制造廠應提供的信息:
a.制造廠廠名或商標;
b.產品名稱型號和出廠年月(或出廠號);
c.本產品符合的標準號;
d.額定工作電壓;
e.使用類別和額定工作電流(或額定工作功率);
f.額定頻率(例如~50Hz)或直流符號“d·c”(或 );
g.額定工作制(如果是斷續周期工作制還須給出級別);
h.額定接通與分斷能力;
i.額定絕緣電壓(Ui);
j.額定沖擊耐壓(Uimp);
k.額定短時耐受電流和持續時間;
l.額定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
m.額定限制短路電流;
n.額定熔斷短路電流;
o.外殼防護等級IP××;
p.安裝類別(過電壓類別);
q.污染等級;
r.短路保護電器(SCPD)的型式和最大定額;
s.防觸電保護等級;
t.控制電路電壓(直流、交流及頻率);
u.額定控制電源電壓(直流、交流及頻率),(如與線圈上數據不同時,才需要提供);
v.額定氣壓及氣壓變化范圍;
w.接線端子的標志;
x.輔助觸頭在電氣上是否是分開的;
y.其他數據、資料和標志。
10.2 標志
標志應清晰,易于辨認,并且是不易磨滅的,標志不應安置在可移去的部件上,除非固定部件上已有標志。 10.1中a、b兩項,必須標志在電器上,并且最好標志的銘牌上(如果有銘牌的話)以便從制造廠查得全部信息資料。10.1中其他各項內容,哪些標志在電器上,哪些可放在產品說明書中在有關產品標準中規定。
某些標志內容可以在安裝好后看得見,有些就看不見,但10.1中a、b兩項及以下標志是應該在安裝好后看得見的:
a.操動器工作或運動方向,操動器位置的指示符號;
b.產品合格的標志,產品認證標志;
c.小型電器的符號、顏色符號、字母符號以及端子標志。
如果電器上的地位不足于標出上述全部數據,其余的數據應由制造廠用適當方法提供用戶(如產品目錄,安裝維修操作說明書或技術條件等)。
IP××和防觸電保護等級應盡可能標志在電器上。
10.3 安裝、操作及維修說明書
制造廠應提供產品說明書或產品目錄,并在產品說明書或產品目錄中說明產品主要性能參數,電器安裝、使用、操作和維修要求和注意事項。
如有必要的話,運輸、安裝、操作說明書應具體說明書應具體說明正確安裝、運輸、操作、維護修理的方法與措施。
10.4 包裝
低壓電器的外包裝必須能防止其運輸時受到損壞。包裝箱內一般應有裝箱單并附有必要的運輸、安裝、使用、維修說明書。
低壓電器外包裝的標志應清楚整齊,并保證不因運輸或貯存較久而模糊不清,其標志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稱或商標;
b.產品名稱、型號;
c.產品數量;
d.包裝箱的“長×寬×高”尺寸及毛重;
e.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f.標上“電器”,“小心輕放”、“切勿淋雨”、“切勿受潮”、“向上”、“包裝年月”等字樣或標志。
10.5 運輸、貯存
10.5.1 低壓電器產品運輸、貯存環境條件:
a.低溫下限為-25℃,-10℃或-5℃;
b.高溫上限為+40℃或+55℃;
c.相對濕度(25℃時)為95%;
d.碰撞加速度為10g,脈沖持續時間為11ms;
e.自由跌落:(包裝件重量≤100kg時)跌落高度分為50,100,250mm三級;
f.傾斜跌落:(包裝件重量大于100kg而小于200kg時)包裝箱底面棱邊長度≤500mm時,傾角為3
0°;包裝箱底面棱邊長度>500mm時,底面離地面最高距離為250mm。
10.5.2 運輸、貯存試驗:
a.低溫試驗
試驗溫度為-25℃(或為-10℃,-5℃),允許偏差±3℃,持續時間為16h,降溫速度每分鐘不大于1℃,見7.2.14a規定。
b.高溫試驗
試驗溫度為+40℃(或+55℃),允許偏差為±2℃,持續時間為16h,升溫速度每分鐘不大于1℃,見7.2.14b規定。
c.濕熱試驗
采用7.2.13.2六晝夜交變濕熱試驗。
d.碰撞試驗
加速度為10±1g,脈沖持續時間為11±2ms,脈沖重復頻率為60~100/分;碰撞總次數為1000±10次;脈沖波形近似半正弦波。
e.自由跌落試驗
試驗面為堅硬水泥地面或鋼板平面;跌落方式為包裝件底面著地,跌落高度為50,100,250mm(由產品標準選一種高度);跌落次數為4次。
f.傾斜跌落試驗
試驗面為堅硬水泥地面或鋼板平面;跌落方式為包裝件底面任一棱邊著地,包裝箱底面棱邊長度≤500mm時,傾斜角30°;包裝箱底面棱邊長度>500mm時,底面距離地面最高距離為250mm。
判斷試驗合格準則由產品標準規定。
`K附錄A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計算和測量(補充件)
A.1 基本原則
在例1~例11中規定的槽的寬度X基本上適用于以污染等級為函數的所有例子,如下表:

如果有關的電氣間隙小于3mm槽寬度的最小值可減小至該電氣間隙的1/3。
測量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方法示于以下例1~例11中,這些舉例使在氣隙和槽之間或在各種絕緣型式之間沒有區別。
而且:
a.假定任意角被寬度為Xmm的絕緣聯結在最不利的位置下橋接(見例3);
b.當橫跨槽的頂部的距離為Xmm或更大時,沿著槽的輪廓測量爬電距離(見例2);
c.當相對運動的部件于最不利的位置時,測定它們之間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A.2 筋的使用
由于筋對污物的影響以及它們的干透效果較好,筋相當地減少了泄漏電流的形成,因此假定筋的最小高度為2mm時,爬電距離可減少至要求值的0.8倍,筋的最小底寬由機械要求確定。

例1
條件:考慮中的途徑包括寬度小于Xmm而深度為任意的平行邊或收斂形邊的槽。
規則: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如圖所示,直接跨過槽測量。

例2
條件:考慮中的途徑包括任意深度和寬度等于或大Xmm的槽。
規則:電氣間隙是“ 線”的距離,爬電途徑沿著槽的輪廓。

例3
條件:考慮中的途徑包括一個寬度大于Xmm的V形槽。
規則:電氣間隙是“虛線”的距離,爬電途徑沿著槽的輪廓但被Xmm聯結把槽底“短路”。

例4
條件:考慮中的途徑包括一條筋。
規則:電氣間隙是通過筋頂的最短進接空氣途徑。爬電途徑沿著筋的輪廓

例5
條件:考慮中的途徑包括一未澆合的接縫以及每邊的寬度小于Xmm槽。
規則: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途徑是所示的“虛線”距離。

例6
條件:考慮中的途徑包括一未澆合的接縫以及每邊的寬度等于或大于Xmm的槽。
規則:電氣間隙為“虛線”距離,爬電途徑沿著槽的輪廓。

例7
條件:考慮中的途徑包括一未澆合的接縫以及一邊的寬度小于Xmm,另一邊的寬度等于或大于Xmm的槽。
規則:電氣間隙和爬電途徑如圖所示。

例8
條件:穿過未澆合的接縫的爬電距離小于通過隔欄的爬電距離。
規則:電氣間隙是通過隔欄頂的最短直接空氣途徑。

例9
螺釘頭與凹壁之間的間隙足夠寬應加以考慮
例10
螺釘頭與凹壁之間的間隙過分窄小而不被考慮。
當距離等于Xmm時,測量爬電距離是從螺釘至壁。

例11
電氣間隙是距離d+D
爬電距離也是d+D
`K附錄B額定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圖(補充件)

圖B1 三極電器三相電源額定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
S-電源;N-電源或人工中性點;R1-可調電阻;L1-可調電感;D-飛弧故障電流檢測裝置;A-被試電器;B-拍攝整定使用的臨時連接線;O1-電流測量系統;O2,O3-電壓測量系統;V-電壓表;T-接地點(此處或電源側僅一點接地)
注:(*)用于一相接地系統中,D應接至相線。

圖B2 二極電器在單相交流或直流電源額定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
S-電源;N-電源或人工中性點;R1-可調電阻;L1-可調電感;D-飛弧故障電流檢測裝置;A-被試電器;B-拍攝整定使用的臨時連接線;O1-電流測量系統;O2,O3-電壓測量系統;V-電壓表;T-接地點(此處或電源側僅一點接地)
注:(*)用于一相接地系統中,D應接至相線。

圖B3 單機電器在單相交流或直流電源額定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
S-電源;R1-可調電阻;L1-可調電感;D-飛弧故障電流檢測裝置;A-被試電器;B-拍攝整定使用的臨時連接線;O1-電流測量系統;O2,O3-電壓測量系統;T-接地點(此處或電源側僅一點接地)
`K附錄C
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電路圖(補充件)

圖C1 三極電器三相電源額定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
S-電源;N-電源或人工中性點;V-電壓表;A-閉合開關;R1-可調電阻;F-30A或32Ag
l熔斷器;L-可調電感;R2-飛弧故障檢測限流電阻;I1、I2、I3-電流測量系統;B-拍攝整定波用的臨時連接線;D-被試電器;Ur1,Ur2,Ur3-恢復電壓測量系統;T-接地點(此處或電源側僅一點接地)
注:(*)用于一相接地系統中時,F應接至相線。

圖C2 二極電器在單相交流或直流電源短路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
S-電源;N-電源或人工中性點;A-閉合開關;R1-可調電阻;L-可調電感;F-30A或(3
2A)gl熔斷器;R2-飛弧故障檢測限流電阻;B-拍攝整定波用的臨時連接線;D-被試電器
;I1、I2-恢復電壓測量系統;V-電壓表;T-接地點(此處或電源側僅一點接地)
注:(*)用于一相接地系統中時,F應接至相線。

圖C3 單極電容在單相交流電源或直流電源時短路通斷能力試驗電路圖
S-電源;A-閉合開關;R1-可調電阻;L-可調電感;F-30A或32Agl熔斷器;R2-飛弧故障檢測限流電阻;B-拍攝整定波用的臨時連接線;D-被試電器;I1-電流測量系統;Ur1-恢復電壓測量系統;T-接地點(此處或電源側僅一點接地);V-電壓表
`附錄D 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波形圖分析(補充件)

圖D1 交流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波形圖分析
a.整定波電流波形預期接通電流峰值=A1預期對稱分斷電流
b.電流達到峰值以后分斷的波形分斷能力 接通能力=A1
c.電流達到峰值以前分斷的波形分斷能力 接通能力=A1
d.恢復電壓測量


圖D2 直流短路接通與分斷能力試驗波形圖分析
a.整定波電流波形預期接通電流峰值=A2
b.電流到達峰值以后分斷的波形在電壓U=B1時,短路分斷電流I=A,在電壓U=B時,短路接通電流I=A2
c.電流到達峰值以前分斷的波形在電壓U=B2,短路分斷電流I=A2,在電壓U=B時,短跌接通電流I=A2
`附錄E安裝類別(過電壓類別)Ⅰ~Ⅳ舉例(參考件)

安裝類別(過電壓類別)Ⅰ~Ⅳ舉例
附錄F隔離電器的沖擊試驗電壓峰值(補充件)
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具有隔離功能的電器,在其隔離氣隙上應能承受表F1所列的沖擊試驗電壓峰值(1.2/50μs沖擊耐受電壓峰值或三個半波的工頻電壓峰值或10ms的直流電壓值)。
表F1 隔離電器沖擊試驗電壓峰值(在海拔2000m處試驗) V

在不同于2000m海拔處試驗時的海拔修正系數見8.2.2.3.1表30。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提出,由機械工業部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昆明電器科學研究所,天津電氣傳動設計研究所,內江機床電器研究所等單位參加起草。
本標準起草小級成員:
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姚珍芝、包革、王美云。
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吳以洲、魏朱云、趙佩玉。
昆明電器科學研究所鄧時聲、李務平。
天津電氣傳動設計研究所于慶禎、曲國杰。
江機床電器研究所楊本龍。